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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1 09:41
来源:本站
(榆林市慈善协会第四届理事会2017年4月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榆林市慈善协会由榆林市市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公益性民间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中国陕西省榆林市。
二、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以面向社会依法开展扶贫济困、安老抚孤等各项慈善活动为宗旨,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促进社会公平、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
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会设立中共榆林市慈善协会支部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四、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榆林市民政局,是经榆林市民政局认定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并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陕西省慈善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开展工作,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榆林市慈善协会基金及各专项善款;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和机构的捐赠;接受政府的专项拨款资助;接受国际和港澳台地区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和个人的捐赠;在榆林市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在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接收捐赠;在本会网站、微信、微博等互联网媒体发布募捐信息,接受捐赠;
二、赈灾救助。在政府的引导下开展赈灾救助工作承担相关项目;接收、分配、使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社会弱势群体;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优抚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慈善志愿服务。组建慈善志愿者队伍,为弱势群体提供慈善志愿服务;
六、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
七、兴办实业。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业,筹措慈善资金;
八、交流与合作。参与和组织慈善交流活动,加强同市外慈善组织及国际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九、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加强慈善理论的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和榆林特色的现代慈善、法治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十、开展与市内各地的慈善组织的联系与合作,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别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3)承认本会章程,志愿履行会员义务;
(4)具有一定的议事履职能力。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4)取得本会必要的服务;
(5)享受本会的表彰、奖励;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和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慈善协会决策机构研究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会员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最长不超一年;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5)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6)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2)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3)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荣誉会长、副会长人选;
(4)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时,可临时召开,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也可由会长决定随时召开。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以下职权: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审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3)审议本会各项议案和报告;
(4)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提请理事会审议;
(5)研究决定本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制定重要制度;
(6)筹备召开理事会;
(7)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8)决定会员的吸收、奖励或除名;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如有特殊情况时,经会长批准可临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日常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2)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任免和聘用;
(4)审定本会重要投资实施方案;
(5)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6)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急需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本会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若干名;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秘书长可由副会长兼任。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章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第四章 有组织和领导本会工作的能力;
第五章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超过此限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受会长委托,法定代表人也可由本会其他理事人员担任。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2)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定批准本会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受会长委托,行使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职能部门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调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会长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由1—3名监事组成。监事推选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常务理事)、理事(常务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人选的推荐和变更:
(1)监事由下列各方推荐的人选组成:①有财务、审计工作经验的领导或专业人员;②业务主管单位;③登记管理机关。
(2)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参加协会重大活动。监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监事会每年应向理事会和社会公布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本会应为监事会的活动和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第六条 境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第八条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九条 本会存款利息;
第十条 永久基金运营增值收入;
第十一条 组织募捐的收入;
第十二条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资产使用范围:
(1)兴办和资助各类慈善公益事业;
(2)开展社会救助,帮扶特困群体、家庭及个人;
(3)开展慈善活动的运作费用;
(4)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 资产使用方式:
(1)利用永久基金运营收入、存款利息或社会捐赠的善款,安排慈善救助项目,开展社会救助;
(2)遵照捐赠者意愿,用其捐赠的款物,定向实施慈善救助项目;
(3)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冠名基金,用基金增值部分,实施慈善公益项目。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制度:
(1)按照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2)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3)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4)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5)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本会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6)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7)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于永久基金增值部分、政府资助、存款利息等收入,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善款中提取3%—5%(最多不超过10%)的项目运作经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受法律保护,应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捐所得资金拟开展的公益活动或拟实施的慈善救助项目以及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者通过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向和方式的捐赠,应依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协会宗旨的用途时,征得捐赠者同意,本会可以依法变现,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
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年度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三条 本会开展慈善公益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年度安排计划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所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资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仍不满意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
本会有权要求受益人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并对资助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本会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招聘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会依法执行向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报告制度,并将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动议;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需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榆林市慈善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