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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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慈善协会第五届理事会2026年7月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榆林市慈善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助、安老抚孤、助学助医助残等各项慈善活动,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参与社会治理,推动共同富裕,发展慈善事业,传播慈善文化,帮助困难群体和个人,促进社会公平、文明、进步、和谐发展。
第四条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榆林市民政局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陕西省榆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筹募管理善款善物。面向社会开展线上线下公开募捐、定向捐赠;接收国内外自然人、法人、组织无偿捐赠;设立、运营、管理各类永久基金、专项基金、冠名慈善基金。
(二)扶危济困常态化救助。开展助学、助医、助残、扶老、救孤、恤病、优抚等常态化困难群众救助。
(三)突发事件应急赈灾。在政府统筹下承接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灾害救援,接收、分配、管理救灾捐赠款物。
(四)公益事业扶持。支持教育、科学、体育、文化、医疗卫生、养老、儿童福利、乡村振兴、生态环保等公益项目实施。
(五)慈善志愿服务建设。组建、管理全市慈善志愿者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志愿者培训与激励。
(六)慈善文化宣传普及。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地方实施办法,举办慈善论坛、宣传活动,编印慈善读物,开展慈善表彰。
(七)行业指导与县市区联动。指导县市区慈善协会规范化运营,搭建全市慈善资源统筹对接平台。
(八)内外慈善交流合作。开展国内慈善组织交流;依规对接境外慈善机构、爱心团体,规范开展合作项目。
(九)依法兴办与慈善相关的公益实体,拓宽善款筹措渠道,开展政府购买慈善服务项目,探索慈善信托项目。
(十)政策调研建言。开展慈善事业调研,向党委政府提出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特邀会员。
(一)团体会员:热心公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个人会员:认同本章程、热心慈善、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公民。
(三)特邀会员:市外包括港澳台及境外爱心机构、人士等。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全部慈善活动、培训、交流;
(三)对协会工作拥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四)优先获取协会慈善资源、项目对接服务;
(五)符合条件可参评各级慈善先进表彰;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与社会声誉;
(三)积极参与募捐、救助、志愿服务等慈善工作;
(四)按要求如实提供团体/个人相关资料,配合年度备案;
(五)主动宣传慈善理念,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慈善。
第十二条 退会与除名
(一)会员自愿退会须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三)存在违法违纪、严重违反章程、损害协会信誉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个人、特邀会员组成,会员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任期内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监督工作报告;
(五)审议重大慈善规划、专项议案;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面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筹备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情况;
(三)选举、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荣誉会长;
(四)审议年度募捐、救助工作计划与年度预决算;
(五)决定会员吸收、表彰、除名;
(六)筹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七)审议大额捐赠、重大投资、大型慈善项目及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临时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核心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如有特殊情况时,经会长批准可临时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召开。议事表决规则同理事会。
第四节 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二条 协会日常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落实,组成人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各部室负责人,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职权
(一)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岗位调整;
(四)研究慈善资金、应急救助、项目实施方案;
(五)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急需决定的重大事项;
(六)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事项的前期研究。
第五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要求
第二十四条 任职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热心慈善事业,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超龄须理事会表决、报相应干部管理部门批准;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无《慈善法》禁止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情形。
第二十五条 荣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兼任)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相应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延长任期不超过1届。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督促检查各项会议决议落地;
(三)签署协会重要文件,审批重大支出与捐赠协议;
(四)统筹协会全面工作。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分工负责专项业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榆林市慈善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解释权属榆林市慈善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施行。